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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82736号“31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5-20 15:18 阅读(

  申请人:东莞市吉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782736号“3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95099号“318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