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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55238号“希梵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9 15:08 阅读()
申请人:广东希梵尔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55238号“希梵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5717号“希尔梵 XIER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表达含义、呼叫方式、整体外观、主营范围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不会构成混淆或近似。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的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具体使用情况、加盟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希尔梵”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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