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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87317号“天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8 09:14 阅读()
申请人:北京天朗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87317号“天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0409号“天朗葡萄酒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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