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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95976号“漫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0 15:08 阅读()
申请人:林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95976号“漫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7146号“曼一Ma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漫一”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曼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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