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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07312号“openEul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3 14:36 阅读()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07312号“openEul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3165号“图形”商标、第11318608号“耀晋YAOJIN及图”商标、第16585319号“图形”商标、第19481683号“恒坤智慧I-K-SMART及图”商标、第23327781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