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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25186号“凯德希望基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19 14:47 阅读()

     申请人:凯德希望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25186号“凯德希望基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有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39631号“凯德希望基金 CapitaLand hope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48013号“凯德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4539号“凯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48008号“凯德广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53978号“凯德 Capit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059516号“凯德 C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059528号“凯德 CUBE Capita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所有人系关联公司,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应视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行政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七所有人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整体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共有基金;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基金投资、商品房销售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中文组成部分均为“凯德希望基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CapitaLand hope FOUNDATION”含义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高度近似,上述商标并非同一主体所有,并存使用易导致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协议书,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商标在“基金投资;融资服务;金融赞助;金融信息;共有基金;不动产管理;不动产估价;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担保”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