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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332193号“HAND BOVE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4-05 08:55 阅读(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量毕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15332193号“HAND BOVE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310796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明显恶意。被申请人的抄袭抢注行为势必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原件):
  1、申请人品牌的历史及介绍、及其汽车产品在中国的发展介绍;
  2、申请人在中国的销售情况、所获荣誉;
  3、申请人在多个权威杂志评选中获得各种奖项的报道;
  4、部分相关裁定;
  5、申请人在中国的宣传报道;
  6、申请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件;
  7、被申请人申请记录及其他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546期《商标公告》(2017年4月7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四、申请人引证商标二曾在商评字[2015]第000004716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被认定在2009年9月14日之前,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该裁定现已生效。
  五、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共1094件,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类、11类、25类、29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百井坊”、“俏江南”、“法易骆驼”、“迪奥梦 DIAODREAM”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在前述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我局在前述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著作权的保护,其保护条件之一为涉案标识与主张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LAND ROVER及图”作品尚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本案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 ,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由审理查明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共1094件,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类、11类、25类、29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百井坊”、“俏江南”、“法易骆驼”、“迪奥梦 DIAODREAM”等商标,已然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