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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694012号“法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于 2021-04-28 08:49 阅读()
申请人:北京法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禄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吉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4日对第21694012号“法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多件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法里”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申请人及其负责人、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档案信息;5.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12月13日止。
2.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维普”、“查重狗”、“云批改yunpigai.com及图”、“paperbox”等商标,上述标识均是他人论文查重、降重的检测系统、APP、网站名称。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30多件,多数为“维普”、“查重狗”、“云批改yunpigai.com及图”、“paperbox”等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论文查重、降重的检测系统、APP、网站名称。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业标识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其商标使用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或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其已使用“法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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