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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63372号“MLRCQ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6 14:45 阅读()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明旭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明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9063372号“MLRCQR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RCQR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服装;帽;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0767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991914号、第1197643号“MONCLER及图”商标,第1281832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类;帽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及企业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63372号“MLRCQ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