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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75498号“NO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9 14:52 阅读()

  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语策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语策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8475498号“N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M”指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95402号、第27250713号、在先申请的第27167976A号、第27167976号“NOME”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血压计;按摩器械;艾灸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75498号“N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