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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31508号“陈村阿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07 14:51 阅读()

     异议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帕投资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轻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凯帕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8131508号“陈村阿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陈村阿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113757号“眷村阿嬷VILLAGE A MA RICE ROLL”商标,第32125936号、第32163971号“眷村阿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饭店”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31508号“陈村阿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