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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15692号“金丹来JINDANL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06 12:45 阅读(

        异议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罗少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利来(远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罗少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9115692号“金丹来JINDAN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丹来JINDANLAI”指定使用于第25类“套服;衬衫抵肩;羽绒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4072号、第3027873号“GOLDLION”、第4261854号“GOLDLIO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375号“GOLDLION金利来及图”、第234873号“金利来及图”、第10210658号、第3027882号、第573682号“金利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服装;恤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侵犯其企业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15692号“金丹来JINDANL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