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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51126号“今日工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30 09:26 阅读(

  异议人:合十(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淑敏
  异议人合十(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淑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051126号“今日工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日工匠”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33882号、第36059317号、第36070933号、第36053763号、第36057919号“今日工匠”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计算机;传真机”、第35类“寻找赞助”、第37类“维修信息;室内装潢”、第41类“教育;培训”、第45类“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51126号“今日工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