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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74895号“MINIM RAPAI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4 08:49 阅读()
异议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双双
异议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双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74895号“MINIM RAPAI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IM RAPAI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香精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8745899号“MINIM”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74895号“MINIM RAPAI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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