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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77038号“ACTIVEFI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2-24 16:25 阅读()
异议人:繁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德斯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繁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德斯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8677038号“ACTIVEF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CTIVEFI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06172号、第18324660号“FIS”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金融交易操作和审核、付款处理、资会转移、账单、托收、信用卡、借记卡以及预付费卡处理、金融风险管理的全系列的计算机软件”、第42类“质量控制、质量评估”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77038号“ACTIVEFI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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