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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13289号“卤大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9 16:35 阅读()

     异议人: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杰
  异议人重庆二姐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413289号“卤大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卤大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肉汁、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9259号“二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13289号“卤大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