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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96456号“F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3 13:36 阅读()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中山市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第34596456号“F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烫发用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717126号“FU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吹风;自动浇水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96456号“F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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