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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99373号“沙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6 09:07 阅读(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腾威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腾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5599373号“沙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沙宣”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纽扣”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232号、第1216102号“沙宣”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摩丝;发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第636232号“沙宣”在“洗发液”等商品上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双方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在相关联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99373号“沙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