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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81187号“WANSWA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7 13:29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优悦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优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8581187号“WANSW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NSWAY”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镯(首饰);手表;宝石;首饰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4323号、第10347713号“VANS”商标,第9185383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盒;铜制纪念品;钟”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VANS”商标为第2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异议人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81187号“WANSWA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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