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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80763号“FANXY CHIL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2 13:37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毫厘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自贸试验区毫厘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80763号“FANXY CHI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XY CHILD”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26576号“范斯FANSI”、第20826579号“FANSI”、第3313152号“VANS”、第9185382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询价;推销(为他人);商业橱窗布置”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80763号“FANXY CHIL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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