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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81424号“凯万斯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0 13:23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炳城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郑炳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6681424号“凯万斯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万斯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4302号“VANS”、第20358050号“VANS OFF THE WAL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场所搬迁;广告;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20272号“万斯”、第20826573号“万斯WANS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万斯”,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81424号“凯万斯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