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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350049号“版范百万斯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15 13:12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柘城县凯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柘城县凯越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39350049号“版范百万斯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版范百万斯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065556号“VANS”、第16520258号“万斯”、第12707800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衬衫”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中文“万斯”与“VANS”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万斯”,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350049号“版范百万斯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