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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55573号“遇东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23 15:39 阅读(

       异议人:重庆厨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奉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厨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奉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555573号“遇东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遇东岚”,指定使用于第40类“电镀;染色;木器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074591号、第30074590号、第30074569号、第27344404号、第27337884号“遇东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29类“肉;鱼(非活);冷冻水果”、第30类“咖啡;茶;糖”、第31类“小麦;谷(谷类);活动物”、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第43类“饭店;餐馆;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55573号“遇东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