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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79251号“COOLLEG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27 15:25 阅读(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机器人摇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机器人摇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2期《商标公告》第38179251号“COOLLE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COOLLEG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76423号、第33961820号“LEG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179251号“COOLLEG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