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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64774号“BOSHEF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3-31 10:26 阅读()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汇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汇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9064774号“BOSHEF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HEFB”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电池极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5966号“BOSC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机动车辆的电动和电子测量装置;收音机;电池测试器;眼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因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在先知名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064774号“BOSHEF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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