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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62452号“大美苍山雪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4-13 09:22 阅读(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百威英博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百威英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462452号“大美苍山雪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美苍山雪花”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28283号、第1667092号、第1308985号“雪花”、第6390662号“雪花SNOW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饮料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雪花”,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62452号“大美苍山雪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