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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939730号“MISTER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3-24 14:52 阅读()
申请人:弗利彻曼庄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39730号“MISTER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424089号“密斯里奥Misterio”商标、第12899876号“MYSTER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遵循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ISTERIO”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Misterio”、“MYSTERIO”仅个别字母存在差异,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杜松子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王燕
高尚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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