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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16910号“威恩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3-23 14:48 阅读(

     申请人:祎威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16910号“威恩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我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03299号“威恩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郭昱
 
2021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