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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421246号“SO TA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3 14:42 阅读(

  申请人:哈德伍德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1450号《关于第30421246号“SO TA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401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京行终77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我局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首先,第13099159号“宋棠SO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咖啡;糖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SO TANGO”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字母“SOTANG”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整体比对区别不明显,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再次,基于引证商标新发生的事实情况,申请商标在小黄油饼干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咖啡;糖果;蛋糕;粽子;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11月13日公布的第1719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茶;冰茶;茶饮料”。
  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商标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除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茶饮料、巧克力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吴立辉
2021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