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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25806号“大树金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7 09:16 阅读()
关于第33625806号“大树金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0242号
申请人:蔷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5806号“大树金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64195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继伟
202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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