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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941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3-23 09:03 阅读()
关于第450941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9801号
申请人:思特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094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6089号图形商标、第6966087号图形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锦文
2021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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