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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19947号“T&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4-26 08:54 阅读()
关于第44719947号“T&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41231号
申请人:上海欧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719947号“T&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84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4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是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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