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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可能性
发布于 2021-03-17 13:24 阅读()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了基本指引,在先权利保护成为商标授权确权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对在先权利的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说明,即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归属于在先权利。据此,网名作为网红博主的特定身份标识,从广义上来说至少可以纳入合法权益的范畴,这也为网名等昵称得到《商标法》意义上的保护提供了可能性。但网名所标识的相关主体能否对该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并结合相关考量因素作出判断。
(一)网名、昵称与真实姓名基本一致
姓名,通过文字这一载体展现出个体的独立性,同时也用于确定个体的同一性,姓名权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专属而不被冒用,进而防止归属上的混淆。[1]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空间里,自然人的真实姓名都能够发挥对特定身份主体的区分识别功能,因此不乏将真实姓名直接作为网名使用的情形,或虽在真实姓名后附着以拼音、字母、符号,但真实姓名仍作为网名的核心部分使用。将此种类型的网名被抢注为商标时,该网名背后的网红博主自然可以依据其享有的姓名权主张在先权利,这也与传统类型的姓名商标抢注无异。如某网络平台的知名短视频博主“敬汉卿”的网名即为其真实姓名,在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并要求其更改昵称时,该博主可以基于“姓名权”提出异议以维护自 身合法权利。
(二)将网名同时作为艺名使用
广义上的姓名作为人格符号的一种,除本人的真实姓名之外,还包括字号、笔名、艺名等用于指示该自然人身份的代称,如鲁迅、老舍、冰心等广 为人知的笔名,六小龄童、金龟子、邓紫棋等为人熟知的艺名。这些代称在使用的过程中随着本人知名度的提升被公众所熟知,与本人之间建立起了密切的对应关系,逐渐成为社会公众指示该自然人的身份标识。随“网红经济”发展过程中成长起来的网络红人们,在流量导向的驱动下自身的商业价值不断提高, 因此在从事相关商业活动时往往将其网名作为艺名使用。以相关的艺名、笔名等主张姓名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需具备三方面要素: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据此,同时作为艺名使用的网名在符合相关要件时可以纳入在先权利中“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三)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
《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保护,是一个与商标注册制度相匹配的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其权利范围设定应该是法定的和确定的,而不是空泛的和模糊的。[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明确了广义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网名可以参照姓名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从民事权利的角度为网名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不同平台上的网络红人、网络博主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存在差异,且可能存在同一网红博主存在多个账号而网名不同的情形,因此对于特定网络名称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也应当各有侧重。因此,对于那些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与相关用户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的网名可以纳入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而对于知名度较低、与网红博主间关联性较弱的网名纳入合法权益的范畴并为之提供适当的保护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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