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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838169号“好待百”商标及第33827187号“梦多加喱”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0-12-29 10:05 阅读(

【基本案情】
 
  异议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
 
  被异议人: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好待百”与“梦多加喱”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改动、拆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异议决定:异议人的“好侍”与“百梦多”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咖喱产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其在文字构成上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食用淀粉、咖喱粉等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对于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改动、拆分等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在商标审查时,不再孤立审查,割裂各商标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是将申请人在同一主观恶意支配下申请的系列商标作为整体考虑,将上述多个异议案件合并审理,从而全面考虑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达到制止“傍名牌”行为、实现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