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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38839号“亮神”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1-01-01 09:52 阅读()
【基本案情】
异议人:永康市杜德工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乌梢蛇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9807838号“亮神 LIANGSHEN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囤积商标2000多件,多为天猫旗舰店名称,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异议决定: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被多家主体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与其他恶意抢注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异议人并非抢注知名品牌,而是抢注天猫网店名称。对于此类注册申请的审查不限于申请人,还会考量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主体。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查询关联企业信息、商标申请审查、关联案件审理情况等,对商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申请注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甄别是否具有恶意注册情形,从而有效地限缩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空间,更好地实现立法意图,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龚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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