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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发布于 2020-08-10 15:45 阅读(

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有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详细内容详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查询。网址:http://sbj.cnip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