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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90232号“NVA NATIONAL VOLLEYBALL ASSOCI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18 15:18 阅读(

 
  申请人:美国排球职业联盟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大卫雷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0232号“NVA NATIONAL VOLLEYBALL ASSOCI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开始市场上投入使用,通过持续使用,已经在一定地域具有了知名度与关注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区分,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页面、宣传使用图片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NATIONAL VOLLEYBALL ASSOCIATION”分别译为“国家的”、“排球”、“协会”,与申请人“美国排球职业联盟公司”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