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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765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08 10:58 阅读(

 
  申请人:中山市三雄碳纤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765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5591号图形商标的专用权至2019年10月20日,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