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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04330H号“SEALO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26 10:09 阅读(

 
  申请人:SEALORD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04330H号“SEAL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69732号“SEALORD”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