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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69290号“光头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9-15 09:59 阅读()
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9290号“光头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0426号“光头佬 光头佬鸿點Guangtoulao BAREHEADED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6305号“光头佬 光头佬鸿點Guangtoulao BAREHEADED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及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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