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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37458号“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2-10 10:05 阅读(

 
  申请人:丽江市古城区顺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37458号“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58846号“顺”商标、第11107336号“顺牌”商标、第33093385号“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或相同,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