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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15943号“seni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10 16:24 阅读()
申请人:高级知识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5943号“seni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46478号“Senbior”商标、第20593922号“SENIOR SOLAR”商标、第4712394号“sencor及图”商标、第35775301号“senD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4116号“Seni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在类似商品上并存。3、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四、五状态流程、案件信息;2、申请人介绍资料;3、国图检索报告。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衡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科学用探测器、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极板、水准仪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感应器(电)、科学用探测器、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极板、水准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感应器(电)、科学用探测器、电动调节装置、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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