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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77447号“澳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11-26 14:28 阅读(

 
  申请人:陈洁珍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77447号“澳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1286号“澳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状态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澳泰”与引证商标“澳泰”的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