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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64630号“梅河信息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01 10:53 阅读(

 
  异议人:吉林君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吉林唐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君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吉林唐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064630号“梅河信息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河信息网”指定使用于第42类“网站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14028号“梅河信息网”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梅河信息网”文字组合并未能独立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加之,被异议商标“梅河信息网”仅为普通字体。故异议人有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著作权损害的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梅河信息网”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站设计”等服务上使用,更不能证明具有了一定影响。异议人有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64630号“梅河信息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