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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98173号“瓜子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04 10:38 阅读(

 
  异议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口酷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酷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198173号“瓜子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瓜子皮及图”,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664688A号、第22214262号“瓜子”、第22925703号“金瓜子”、第23915502号“葵瓜子”、第17664012A号“瓜子二手车”、第17664031A号、第17793309A号“瓜子二手车直卖网”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198173号“瓜子皮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