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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36357号“KISSKISS BANGB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11 11:38 阅读(

 
  异议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信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娇兰对被异议人浙江信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136357号“KISSKISS BANGB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SKISS BANGBANG”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9538号“KISSKIS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洁肤乳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洗洁精;皮革洗涤剂;研磨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36357号“KISSKISS BANGBANG”商标在“洁肤乳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