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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045181号“LORD ELCH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2-16 10:42 阅读(

 
  异议人一: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威姆斯陈年威士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吉运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七维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威姆斯陈年威士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吉运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5045181号“LORD ELCH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RD ELCH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杜松子酒”等。   异议人一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称被异议商标中文译为“艾尔柯勋爵”,是英国苏格兰的贵族头衔,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来源,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但异议人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LORD ELCHO”会导致公众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来源于英国苏格兰,故我局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威姆斯陈年威士忌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异议人的“LORD ELCHO”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与其中国经销商威纳仕(厦门)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威纳仕(厦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签订的委托报关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复印件。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是异议人及其在华经销商的国内办理入境报关手续的代理商,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被异议人曾与异议人的在华经销商有过商业往来和委托代理业务。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基于其公司与异议人在华经销商的业务往来而明确知晓“LORD ELCHO”是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其未经异议人许可,将与异议人的“LORD ELCHO”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异议人生产的产品相同及类似的“威士忌”等商品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45181号“LORD ELCH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