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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95890号“华艺烧•心生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15 11:33 阅读(

 
  异议人: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月香
  异议人广东华艺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月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1期《商标公告》第33495890号“华艺烧•心生活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艺烧•心生活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4332号“华艺HUAYI”商标、第8626607号“华艺”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龙头;压力水箱”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龙头;喷水器;压力水箱”商品上的“华艺卫浴HUAY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95890号“华艺烧•心生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