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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94976号“马崴克MAVRICFL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16 11:23 阅读(

 
  异议人一:亚力山德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马尼•阿里桑德罗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崴瑞克(宁波)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力山德斯股份公司、马尼•阿里桑德罗对被异议人马崴瑞克(宁波)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3794976号“马崴克MAVRICFL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崴克MAVRICFLE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画框”等。异议人一亚力山德斯股份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31795号“MAGNIFLE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二马尼•阿里桑德罗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91102号“MAGNIFLE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枕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一与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794976号“马崴克MAVRICFL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