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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56446号“御承坊YUCHENGF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0-11-28 11:16 阅读()
异议人: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艳
异议人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156446号“御承坊YUCHENGF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御承坊YUCHENGFANG”指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73771号“御泥坊”商标、第10788430号“御尼坊”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抛光制剂;香精油;空气芳香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56446号“御承坊YUCHENGF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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